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工業易燃易爆的石油儲罐從停運到投用過程中的安全進人和清洗作業的有關要求。適用于石油工業中原油和天然氣生產各環節、油庫以及管道末站等地上常壓及低壓石油儲罐的清洗工作。
一、管理要求
(一)一般要求
為準備、進人及清洗工作制定并實施相應的管理程序及方案:
1、應執行的作業范圍。
2、每項作業方案中業主、承包商的責任。
3、對特定儲罐清洗作業中的管理要求以及適用的責任。
4、對作業許可、記錄、報告、通知及記錄保持的要求與責任。
5、作業人員的責任、培訓與個人勞動防護裝備的要求。
6、對儲罐與儲罐區及其作業的安全狀態、暴露程度與控制確立和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7、在氣體置換和清掃過程中實施測試、監測、通風作業,并對作業要求、程序、方法與設備的安全狀態、暴露程度與控制確立和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8、對儲罐停運、隔離、清洗產品、油泥及殘渣處置與處理作業的安全狀態、暴露程度與控制、程序、責任、材料與設備等確立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9、應急響應與信息溝通要求,指定合格救護人員與救援職責。
10、檢查、測試、記錄及再投運的程序與責任。
11、實施現場清洗程序與計劃變更的要求。
(二)制定儲罐清洗方案
1、工作范圍
了解將要清洗的儲罐結構和現狀,辨別罐內油品,預計具體工作的開始、結束時間。
2、儲罐清洗作業前交底
儲罐清洗作業開始前,監護人員、作業人員、監督人員及相關方代表,應對清洗作業及進度計劃進行交底:
(1)儲罐停運到再投運過程中,儲罐清洗的作業范圍,業主與承包商的具體職責。
(2)與業主或承包商的受限空間作業許可及隔離程序要求是否一致。
(3)在罐內及罐周圍作業的業主與承包商人員之間的溝通。
(4)獲取所需的許可與授權的職責。
3、風險評估
對進入儲罐危害因素的識別與評價,業主或承包商關于此罐與類似罐的作業經驗,包括考察業主與承包商間就安全進人清洗儲罐的要求所達成的協議。
4、儲罐進入許可
確定可接受的進人、安全作業條件以及儲罐進人、作業許可的簽發、使用、暫?;蛉∠囊?,向承包商、監督人員及作業人員提供進人儲罐工作和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潛在的危害因素信息。
5、進入受限空間方案
審核并改進進人受限空間方案以確保其符合規定與設施要求。
6、清罐
儲罐停運與隔離工作開始前,確定清除罐內油品的要求,并分配職責。
7、人員確認
審查、選擇并指定相關人員進行監督和實施準備、停運、測試、監護、簽發許可、儲罐進人、陪同進人、清洗、冷工與熱工作業、救援和恢復運行等作業。保證并核實作業人員符合適用的設施以及適用的法規和標準。
8、作業區域隔離和防護
作業區設置警示,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儲罐清洗區,采用安全防護措施保護罐內及罐區的工人和設備。
9、暴露控制
氣體檢測分析結果,消除或最大限度減少接觸限值與危害。
(1)進罐前由相關人員對儲罐及周圍區域的環境進行測試,必要時,在儲罐進人、作業期間可連續或階段性測試以確定氧氣、易燃蒸氣以及有毒物質的濃度
(2)在儲罐清洗的整個周期應保證并核實罐內環境適合進人及進行作業。
(3)根據潛在暴露狀況,確定要求并提供人員防護裝備。
10、儲罐清洗作業
儲罐清洗步驟:儲罐停運、儲罐隔離、產品清除、氣體置換、脫氣、充氮、通風、進人、清洗、油污處理與處置、救援與恢復投產,同時應確定選擇與提供儲罐清洗設備的要求與責任。
11、檢查
進罐清洗、恢復投產、充入物料或其他作業前,都應對儲罐進行檢查。
12、應急預案
制定應急預案,內容應包括:應急響應人員選擇、救援人員指定、通知程序、設備要求、儲罐事故處置特定救援程序、事故報告要求。
13、再投運
儲罐清洗結束后,確定再投運的責任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檢查、重新注油、測試、恢復運行。
14、儲罐清洗現場確認
儲罐清洗作業結束后,業主或承包商及相關方代表應共同對作業過程中所遇到的或可能由清洗作業引發的風險進行分析。由業主或承包商組織現場確認。
15、記錄
保持儲罐進人和清洗作業的記錄,如:儀器標定與調校記錄、氣體檢測結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許可、廢物處理記錄等。
(三)能力和培訓
1、人員選擇與指派
按本標準、適用的法規及業或承包商要求的受限空間許可、儲罐清洗方案等要求指派相關人員進行儲罐清洗及監護。有職業禁忌癥者及未成年者,嚴禁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人員能力
應確保所有從事儲罐清洗的人員均受過培訓教育,均能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熟悉并意識到存在的潛在危險,能采取正常防范與控制措施和使用必需的個人保護裝備,能夠安全履行其被指派的職責。
(四)承包商
1、一般要求
為了安全進行儲罐清洗作業,實施儲罐進人和清洗作業的承包商應了解本標準所描述的風險,提供適當設備,了解并遵從相關要求、注意事項與程序。
2、承包商的責任
開始作業前,業主或承包商應就承包商須遵從的儲罐清洗要求、注意事項與程序,以及滿足進人受限空間方案、儲罐進人和作業程序的承包商責任達成共識。承包商應告知業主在清洗中使用的化學品與清洗劑的潛在或實際危害。
3、業主的責任
業主應告知承包商其儲罐信息、罐內介質、儲罐周邊區域和在該區域正在進行或計劃進行的任何作業,其他作業可能對承包商進行儲罐清洗作業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已知的潛在危害。
(五)儲罐清洗設備
1、儀器:包括測試、取樣與監測儀器及相關的標定設備。
2、隔離、脫氣與通風設備。
3、人員防護:實施儲罐進人和清洗作業人員的防護設備,包括呼吸保護設備及所需的特殊服裝。
4、儲罐清洗設備與材料如:真空設備、泵、合格的防爆電氣設備、低壓照明與便攜式照明設施、防爆鍬、溶劑以及合格的化學品、隔離設備等。被污染的設備與材料、危險及易燃的儲罐清洗材料,應按相關要求進行存放與處理。
5、應急響應與通信設備:儲罐安全進人、清洗作業以及從特定罐或受限空間進行救援作業所需的任何其他非個人設備:合格的防爆通信設備、報警裝置、救助和應急響應設備。
6、照明和通訊設備: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和通信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
二、儲罐進入和清洗前的準備工作
(一)初步準備
1、確保在儲罐清洗方案制定與作業過程中,考慮到儲罐安全進人和清洗作業的基本要求:
(1)在儲罐清洗工作開始之前與進行之中,應審核全部現有的罐內外配置、管路及閥門、支撐、浮頂設計、附屬設備的圖紙與草圖、現場布置圖,并制定措施以減輕或控制潛在危害。
(2)應獲取并審核待清洗罐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相應信息,現在與以前儲存的產品信息,同一防護堤內其他儲罐儲存的產品信息,以及清洗材料的安全信息。業主應確定并辨識這些產品、油污、殘渣、脫氣及通風過程中存在的任何危害,采取減輕及控制方法,并明確人員防護要求。
(3)應根據儲罐清洗是程中的儲罐狀況對儲罐進行評估分類。
(4)應召開清洗交底會議,確認上述信息,確定基本許可要求并針對儲罐清洗作業的每一個階段制定出專門職責要求。
2、隔離管線
應保證儲罐與連接到罐體的全部管線隔離開,包括:產品、蒸汽、泄放、儀器、取樣、排水管路。
3、氣體置換、脫氣與通風
(1)明確有關要求,監護人員執行相應安全程序,以保證在罐周圍作業、開啟儲罐、測試儲罐空氣環境、罐體檢測、進罐及罐清洗作業中有關清除水汽及瓦斯、脫氣及通風等的順利進行。
(2)當儲罐的位置低于周圍的地平面時,在氣體置換、脫氣或通風作業中,經附近內燃機、真空卡車排放的廢氣,或較低區域聚集的易燃或有毒氣體污染的空氣容易進人罐內。進罐監護人應識別該種情形,并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新鮮空氣進人罐內。
4、儲罐初步清洗
(1)明確潛在危害以及所要求的易燃、有毒氣體濃度級別,以便作業人員能安全地在儲罐開口外部開始清洗工作。
(2)監護人員應確保作業人員作業時使用所需的個人防護裝備。
三、儲罐氣體檢測
1、氣體檢測程序
啟動儲罐清洗前,應規定氣體檢測程序與要求以便在儲罐準備、停運、氣體置換、脫氣、檢測、通風、儲罐清洗及清洗后罐內工作期間進行罐外及罐內的氣體測試。
2、氣體檢測
(1)一般要求
對檢測儀的選擇、檢查、標定、校準、使用、維護及保管的作業人員應測量罐內外氧氣、易燃氣且在測試之前應確認儀器是杏處是否調節到正常標定范圍內。
(2)進罐要求
監督人員在允許進人任何儲罐之前,包括經過氣體清除—脫氣—通風—清洗但未經啟用的儲罐,應要求進行氧氣、易燃氣體有毒物質危害暴露的測試。
進罐后,在允許進罐前,監督人員應確定為保證進罐人員安全是否需要階段性或連續性的環境監測。
監督人員應確保作業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有機會查看進人前的初始檢測結果和后續的檢測結果。
四、進罐許可的危害評估
每次進罐均應由進罐監督人員按進人受限空間方案要求簽發許可證。
1、進罐條件:
監督人員與作業人員應識別潛在禁止進罐條件,在一旦出現類似條件就取消進罐許可證,停止工作,并就人員撤離儲罐等方面制定有關要求:
(1)其他操作運行影響罐內及罐外區域的工作。
(2)內部、外部氣體檢測值不在規定范圍內。
(3)出現天氣異常與應急事件。
(4)儲罐的結構條件、物理危害與制約。
(5)應進行的儲罐清洗作業與許可證許可范圍或要求不符。
(6)不可預見的危害與其他后果。
2、作業條件
(1)必要時,監護人員應認真檢測整個進罐期的現有條件以確保滿足進罐要求。如進罐時條件變化,許可證應取消,全部工作應停止,作業人員應撤離儲罐。
(2)允許恢復工作之前,應重新評估條件,如可接受,重簽進罐許可證或重發新的許可證。
五、進罐及罐內工作
進入儲罐作業前應簽署作業許可。應保證所有儲罐內外進行的作業依照作業許可程序及進人受限空間作業要求實施。
(一)進入許可
1、人員進入儲罐前,保證所有的檢測工作和安全措施已經實施,許可中的進人條件和要求已經得到滿足。
2、許可要求:
(1)進入受限空間的特定或具體位置。
(2)進人目的、執行任務、簽署日期、授權時間段的期限。
(3)進入受限空間存在的風險及可接受的進人條件。
(4)進入儲罐前用來隔離受限空間,消除和控制風險的方法:外部掛牌;閉合斷開盲板;吹掃、氣體置換、注人惰性氣體、沖洗、脫氣及通風。
(5)要求取消進出罐,停止工作的條件:有雷電、龍卷風或其他壞天氣情況;罐內、外發生緊急情況;儲罐附件存有可燃液體,儲罐清洗工作區有潛在的氣體揮發;存在超過安全進罐許可范圍的碳氧化合物或毒性氣體;無關人員進入。
(6)記錄氣體檢測的次數和結果。
(7)工作現場指定合格救援人員。
(8)儲罐清洗所需的設備:
a、人員防護服、防護設備及呼吸防護設備。環境監測設備。
b、報警和消防設備。
c、氣體置換、脫氣、通風及供氣設備。
d、儲罐清洗材料與設備。
e、產品、油泥及殘渣清除和處置設備。
f、儲罐及其潛在危害所需的應急救助設備。
(9)采取臨時保護儲罐人孔的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罐。
(三)連續強制通風
1、當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時,應進行連續強制通風。應建立適當的通風程序以控制人員暴露的環境,保證罐內作業達到許可作業條件:
(1)由于暴露于易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等潛在危險環境,現場監督應要求進行強制通風。
(2)監督人員應采取措施以保證儲罐內每小時最低的換氣次數。
2、監督人員、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熟悉罐內液體、易燃氣體、有毒氣體、殘渣或留在罐中的污泥等常規和非常規情況下各區域的情況:
(1)罐頂的低點,油池、孔洞內以及泄漏的罐底下面。
(2)儲罐的雙層壁及雙層底內部。
(3)罐內支柱、泡沫滅火系統、浮盤,以及導向管、罐頂排放口、內部管路及加熱盤管。
(4)絕緣材料,銹蝕、殘渣或儲罐內表面的淤積。
(5)浮盤的一次與二次密封。
3、強制通風期間,監督人員應審查與罐清洗相關的潛在危害,并提出安全操作和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六、應急準備和響應
(一)應急預案
1、基本要求
(1)應考慮的突發事件:超過許可限制的危險和毒性暴露、進人人員受傷或中毒、火災或爆炸、易燃及有毒液體和氣體泄漏,以及來源于外部和罐內的其他緊急情況。
(2)具體包括:召集救援者的行動程序、其他應急響應程序及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人員的救援行動。
(3)確定具體的救援人員:
a)經培訓且配備救援設施的指定員工或進人者。
b)應急響應隊伍。
c)指定的具有資格的外部救援服務機構。
d)進罐人員的自救能力。
(二)業主責任
應確保儲罐清洗監督人員、監護人員及作業人員了解救援程序,具有緊急情況下召集救助行動的通信手段。應明確作業條件,使進人者能夠根據儲罐的結構、執行的任務、風險等進行自救。
(三)員工責任
員工有意外情況下,立即停止工作,離開儲罐。
作業監督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應清楚緊急狀況時應采取的程序。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應清楚在緊急事件發生時如何使用所提供的通信手段請求救援。
七、再投運
(一)一般要求
1、為使儲罐恢復投運,制定并實施與儲罐停運相類似的計劃與程序。
2、如果主要的維修、改建或重建工作完成,在重新投運之前業主應保證測試、檢驗以及確認要求已圓滿完成。
3、再投運前進行水壓試驗、封條檢查和目視檢查滲漏等。
4、再投運前對于環境或其他需符合的要求對儲罐檢查時,業主應通知相應的管理機構。
(二)再投運的準備
1、儲罐檢查與關閉在重裝人孔蓋之前進行全面檢查:
(1)檢查并核實所有進人者已經撤出儲罐。
(2)檢查并核實所有清洗修理及維護設備、工具、材料及垃圾雜質均被運出罐外。
(3)檢查并核實所有內部連接及附屬設備均已重新連接好。
(4)確保儲罐檢查與核實結果被記錄在進罐許可證上。
2、再次啟用被隔斷的設備
應指派人員對停運期間被關斷或隔斷的所有設備、管線及附屬設備進行重新啟動作業:
(1)保證儲罐及設施內的設備的重新起用不能造成安全危害及負面影響情況。
(2)為重新連接管線、設備及人孔蓋應提供新的經核準的墊片、法蘭與螺栓。